前不久,某公安机关对某艺人嫖娼的一则案情通报,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从对艺人嫖娼的道德、行业、法律评价,到案情通报合法性与艺人隐私保护,再到封杀劣迹艺人的必要性,甚至到卖淫嫖娼合法化,正方和反方打了一场不可谓不激烈的“口水战”。我注意到,加入这场“口水战”的,不仅有普通百姓,而且还有法律从业人员,甚至还有法学专家学者。我认为,无论是对这些问题进行的专业视角的讨论,还是茶余饭后的谈论,都有利于加深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都是鲜活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有利于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利大于弊。因此,我也在这里“趁热打铁”,说说与案情通报有关的两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