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国家能源局在2024年10月9日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隔三月多后,能源局在听取各界意见修订完善后,于2025年1月23日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官方政策解读(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7号文”)。
一、
重点条款修订
7号文在征求意见稿七章四十三条体例的基础上,完善调整了用词并对部分重点条款进行了较大程度修改,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更具灵活性。
1、
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上网模式
7号文第五条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的界定,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上网模式的划分,但是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再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不同分布式光伏类型允许的上网模式具体如下:
类型 |
可选上网模式 |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 |
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一般工商业 |
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大型工商业 |
原则上自发自用 |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
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地区中,山西、广东、山东、甘肃四个首批试点地区已经正式运行,可进行不间断稳定结算运行,符合7号文“连续运行”要求,蒙西、浙江、福建、四川已经开展结算试运行,上海、江苏、安徽、辽宁、河南、湖北、江西、陕西也已经开展结算试运行或长周期结算试运行,但对于是否符合7号文要求的“连续运行”需要与当地发改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征求意见稿 |
7号文 |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
2、
备案变更
7号文第十五条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内容为以下两点: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建设项目地点变更应当重新备案的要求,统一规定项目法人变化、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第二款删除了变更上网模式次数的要求,相应条款内容调整至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款新增规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但实践中两种电站的审批手续、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变更难度可能较大,为项目稳定运行和预期收益带来影响,具体变更办法尚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出台相关具体规则。
征求意见稿 |
7号文 |
第十五条【备案变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由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
3、
进一步明确投资分界
7号文第二十九条对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的投资建设分界进行了明确,接入系统工程及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企业负责,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建设。
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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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投资界面】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含汇集站、升压站,下同)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实现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
第二十九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
4、
运维管理
7号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并网光伏应当接受远程调控的要求,禁止擅自设计或预留外部控制接口。新增第二款,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进行上网模式变更,同时进行模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扩大了允许模式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 |
7号文 |
第三十五条【运维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
第三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由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5、
参与电力市场
7号文第三十六条删除了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交易方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自然人用户、自发自用电量免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等相关费用的规定。仅保留了分布式光伏核发绿证相关规定。本条第二款调整至三十四条第二款。
征求意见稿 |
7号文 |
第三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
第三十六条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
6、
新老划断
第四十三条新增规定:“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本条为能源局接受行业反馈意见,设置的过渡期条款,在7号文发布前已经备案且并网的,不受新规影响,对于7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备案尚未并网的项目,如能在过渡期内即2025年5月1日前完成并网投产,仍然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二、余电上网模式中各地上网比例的要求
7号文第五条授权各地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情况确定余电上网模式中上网电量比例,截止2025年4月份,已经有宁夏、广东、吉林、湖北(暂时无法确认文件来源)四地发布了相关文件或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上网比例的要求如下:
省份 |
文件 |
上网比例要求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不得低于30%(即自用上网比例不高于70%) |
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不得低于50%(即自用上网比例不高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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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 |
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年度(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个自然年)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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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东省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不强制要求 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
吉林 |
《吉林省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逐年动态调整 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
目前除广东省因消纳能力较强外,各地均设置了至少自行消纳50%的要求,吉林省的正式文件中自用比例更是达到了80%。即便是广东省也在文件中提出上网比例的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因此,在7号文后,分布式光伏项目用能方的长期消纳能力将成为项目稳定运营的重中之重。
最后,7号文第四十条授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以预见,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各地分布式光伏相关政策将会密集出台,德鸿新能源团队将持续关注。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