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人治理实务中,许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意以真实身份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遂与显名股东建立股权代持关系,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协议等法律文书,由显名股东代为持股并代为行权。虽然这种处理方式解决了隐名股东的燃眉之急,但由此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却从未“消停”过——与民事真实主义原则不同,我国商事领域遵循外观主义原则,法律严格保护与登记股东进行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及登记股东的债权人对于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情况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说,当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其代持的股权将可能成为执行标的而被执行,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因此,在商事外观主义优先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作为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实际出资人最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