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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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12
“死者为大”也要兼顾法理人情——浅析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酒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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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小区居民李某饮酒后,在地下车库入口处被横在身前的升降杆绊倒。约10分钟后,王某驾驶越野车(王某母亲坐在副驾驶位置)驶向地下车库,二人均未察觉到升降杆下躺着的李某,越野车随即碾过李某的身体。母子俩感觉车颠簸立即停车查看,发现右前轮从躺卧在道路内的李某身上压过。王某惊恐万分,立刻去找保安,拨打120急救并报警。

李某在送往医院以后,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当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396.8毫克,属于醉酒状态,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肝脏、脾脏损伤死亡”。当天,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后对王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从报道资料看,在2021年9月,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于本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此在法院审理期间案件又回流到了检察机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被羁押了457天。


二、本案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问题

按照《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本案处理结果看,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那么如何认定王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简而言之,若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应证明该行为在客观上与他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证明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王某的碾压行为确实直接导致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对于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疑义。因此,王某主观上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即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却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仍然实施了某种行为。本案中,由于王某对李某醉躺在地上的事实并不知晓,因此本案不涉及过于自信的过失问题,主要是判断王某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即,王某当时是否应当发现车库升降杆处有人存在、且有能力避免事故发生。

为此,侦查机关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结果显示:行为人在案发时空条件下,车辆完全转弯、车头提正以后,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通过驾驶室左侧玻璃,能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降杆下躺人的情况。

为了说明情况,王某的家属进行了模拟实验。王某家属将准备好的人体模样草袋放置在李某躺卧的地方,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十几辆小区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都从草袋上碾压过去。模拟实验的结果更倾向于在相似时空条件下驾驶员无法发现躺在地上的“人”,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两种实验的结论虽不相同,但也并不完全矛盾,因为侦查实验说明驾驶员“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通过“左侧玻璃”却可能发现;模拟实验只是印证很多驾驶员都无法发现地上躺着人,并没有刻意试验“从左侧玻璃能否发现地上躺着人”。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更加凸显:按照绝大多数司机的驾驶习惯和能力,当时是否应该发现地上躺着人?模拟实验的结果更倾向于不能发现。

当然,本案不可能仅凭模拟实验的结果就认定王某不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要对全案证据做出综合认定。但从本案中,笔者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本文的第三个问题。


三、“死者为大”观念不应影响刑事责任认定

在我国,“死者为大”观念具有长期的历史传统。人死不能复生,死者家属的悲伤可想而知,因此,死者为大的观念,其实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们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家属的悲悯。也因为如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有时会作为“民情”的考量因素而体现具体案件中。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认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时,却不能引入“死者为大”的观念,还必须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从法理上讲,这种观念会导致刑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导致无辜者枉受牢狱之苦。如果按照这种观念办案,一旦有死亡案件发生,就可能在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就启动刑事程序,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极大的损伤。本案中王某虽然最后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但也被羁押了457日之久,案件对王某本人和家庭的影响也可想而知。

从人情上讲,如果过度“照顾”死者,貌似是对死者家属的慰藉,其实这并不是安慰家属的最好办法,因为这是以全社会(当然包括死者家属)可能承担不必要、不应该的“责任”为代价的。以本案为例,如果最终判决王某承担刑事责任,那所有的驾驶员(包括死者的家属)以后都面临着在意外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其实这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去认定,不宜带入死者为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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