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雷宇萍
发布时间: 2024-10-12
1.59亿的商业秘密侵权代价——从史上最高判赔额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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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再次将“香兰素案”拉回了人们的视野。该案件是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所适用的司法规则以及权利人的举证方式,对于后续此类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香兰素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案情也较为复杂,但是抽丝剥茧后,案件梗概则相对明了,即离职员工将原雇主公司的商业秘密——香兰素生产工艺,披露给新的雇主,并与新雇主一起使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香兰素并销售,给原雇主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案件启动后,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定赔偿标准,判赔300万的损失赔偿额度及50万的合理支出,对该判决,各方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结合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虽然民事案件没有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的明确规定,但是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判决如此大幅提高判赔额,史上少见,这也是“香兰素案”二审判决一出即令所有知产律师叹为观止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法规及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及解释,其中传递出来的权利人的相关举措及法院的认定标准,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尤具启示意义:


1、就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相关额度进行精准化举证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也就是说法院无法根据侵权产品的数据计算其销售利润。在此种情况下,若没有其他证据,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适用法定赔偿额进行判决,而法定赔偿额往往远远无法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面对侵权方的不配合,从判决书来看,本案的权利人做了充足的准备。其提供了自身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率、销售利润,并且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经济分析报告,提出了按营业利润计算、按销售利润计算及按价格侵蚀计算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为法院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最终,法院采用了按销售利润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用法院认定的侵权产品的数量×权利人自身产品价格×权利人自身产品销售利润率来认定具体赔偿数额。

2、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及相关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影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侵权获益时,以额度较低的营业利润为准还是以额度较高的销售利润为准,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进行确定。对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综合考虑了八项因素,包括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明知侵权仍然持续大量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的恶意、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情形、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市场产生的严重后果、侵权人妨碍举证和不诚信诉讼情节、权利人据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况,最终决定按照额度较高的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从法院的认定依据可以看出,对于权利人而言,要想尽可能提高侵权赔偿额度,在举证时除了对具体的产品价格、利润率等提供准确充足的证据外,还可以从侵权人的侵权恶意、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举证,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处理过几起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难度以及权利人的无奈深有体会。本案判决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收录进年度报告的行为,传达了司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态度,这给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极大的信心,其中全额支持权利人一审律师费支出200万元以及二审律师费100万元,也给了像笔者这样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法律人以巨大的鼓舞。我们期待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迎来知识产权真正获得保护的美好新时代。

“香兰素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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