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意定监护制度”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实,早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已经出现了针对老年人群体的意定监护概念。
一、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及法律依据
意定监护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意定监护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为本人利益做出的意定监护;(2)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他人利益做出的意定监护,如委托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等。
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为:
二、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三、实施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
四、如何设定意定监护?
目前来讲,一般是具有意定监护意愿的委托人进行咨询,律师或公证员通过倾听、征询意愿、识别、思考等,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同时律师或公证员向委托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等。
监护人和监督人选定后,律师或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文书,包括《意定监护协议》、《医护决定预先声明书》(又称《生前预嘱》)等。
委托人选定的未来监护人及监督人对《意定监护协议》及《医护决定预先声明书》的内容达成一致,审查无误后,各方进行签字捺印。
《意定监护协议》及《医护决定预先声明书》签订后,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办理意定监护必须公证,但是鉴于意定监护对个人及家庭的影响重大,经过公证后,可以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文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同时,公证机构出具由委托人签署的《委任监护授权书》以及由监护/监督人签署的《监护/监督人接受担任声明书》,更有公信力,有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
公证机构在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将意定监护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意定监护协议设定的条件生效,即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意定监护程序启动。如何判断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公证机构核实并探访委托人、征询监督人意见后,确定委托人确已进入失能失智阶段,公证机构向监护人出具《监护人证书》,意定监护程序正式启动。
监护人严格按照《意定监护协议》及《医护决定预先声明书》的约定执行,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五、办理意定监护过程中委托人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是否需要给予监护人报酬
关于报酬的问题,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需要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可以写入意定监护协议中。但是监护人是社会组织的,一般都是需要支付监护费用的。监护费用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和生效后有所差异。
(二)如何撤销监护人?
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被监护人是可以无条件撤销监护人的,即单方面声明就可解除监护关系,但需要去公
证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意定监护是否涉及遗产分配?
(四)意定监护中的“人身照管”如何理解?
“人身照管”并不等同于“贴身照顾”,而只是在被监护人失能失智后处理被监护人的治疗、康复方案、办理出入院手续,为被监护人选择看护机构、养老院、护工等事宜,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
六、结语
尽管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还不完善,但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意定监护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在未来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