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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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16
三次盗窃韭菜获利8元被判有期徒刑半年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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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毛某将盗窃所得韭菜拿到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2021年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后毛某被抓获归案。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以毛某有前科为由,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个月。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的主要依据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该案判决公布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对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也专门作出了回应。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数额和次数是分开的。毛某属于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另外,毛某还有故意伤害罪前科,综合考虑才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还郑重提醒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事情看上去很小,但不能因此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观点分析】

对于该案,很多人认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主要观点为:


有人认为,“三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竟被判刑半年,这种情况,其实治安处罚足矣。诚然,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入罪门槛之一为3次即可,貌似可不考虑具体金额,但办案机关能这样不考虑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之轻重而生搬硬套吗?”


也有人认为,按照《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规定,该男子3次偷割韭菜符合盗窃罪入罪门槛,但是考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结合《刑法》总则有关犯罪的一般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突破刑法的原则。《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应当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应当保持谦抑,克制重刑主义。一种违法行为只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时才得适用刑法。


还有人认为,“该判决明显是教条主义,机械司法,有违天理、国法、人情,罪刑相当,刑法谦抑性等原则,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案依法纠正。司法裁判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讲‘人情’,在裁判过程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本案中毛某三次偷割韭菜共获利8元,被重判半年有期徒刑,司法裁判显然违背了人之常情,没有体现人性关怀,确实不妥。”


【笔者观点】

笔者也认为本案不宜按犯罪处理。本案引起争议的核心在于“情节”与“数额”的认定问题。


1、盗窃罪的认定一般需要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当前我国一般认为盗窃数额达到1000-3000元的,才构成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法定盗窃情形被评价为特殊的盗窃罪,其不必满足盗窃数额的要求,只要盗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即可按盗窃罪论处。刑法对“多次盗窃”作出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多次盗窃可能意味着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并且有继续再犯的可能性,也可能在“第四次”犯罪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即使在犯罪数额不大时,也应当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进行制止和打击。


2、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在一个月内实施了三次盗窃韭菜的行为,这已满足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可以按盗窃罪定罪量刑。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毛某虽然构成“多次盗窃”,但其盗窃金额仅为8元,笔者认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笔者认为,毛某的盗窃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3、灵川县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自然也考虑到了案件的社会影响问题,但可能是从司法教育出发,有告诫公民“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案来教育民众,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但如果偷8元韭菜就被判半年,即使加上了“多次盗窃”这个前提,可能也是很难被人们接受的,甚至有人会因此感到不安,增加了人们对刑法的不可预测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宜按犯罪处理,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来进行教育可能是更好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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