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投资并购通常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模式,两者因收购主体、收购客体以及交易目的的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以标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目标,通过收购该股权,以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股权收购的交易双方是收购方与标的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则是以标的公司的资产为目标,支付相应对价后以获得资产的所有权,资产收购的交易双方是收购方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标的公司。实践中,常因交易一方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导致交易受损。因此,交易方应更加谨慎,不仅要了解二者的区别,还需做好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并根据交易目的做好合同条款的技术安排,办理严格的资产交割手续,从而避免发生损失。本文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进行区分和浅议。
【案情概述】
2018年9月14日,A公司(转让方)在某产权交易网上挂牌出售“其所持B公司的100%股权”项目(转让标的),C公司(受让方)依法参与网上竞拍并成为受让方,股权转让成交价格2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标的企业)的100%股权;双方产权转让交割事项包括: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C公司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2019年1月8日,A、C双方根据约定完成标的企业B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且A公司将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交接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根据B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显示:标的企业B公司的全部资产由流动资产50万元(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构成,无固定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持有D公司的100%股权(100万出资)、持有E公司的100%股权(50万出资)。在标的企业B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由变更后的新股东C公司,安排更换了以上两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成员。
2019年8月,C公司以A公司未将标的企业B公司项下的全部资产(包括子公司资产)向C公司进行清点、验收、移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将B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一并向C公司完成交付,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1、本案A公司与C公司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否包括D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特定设备资产?
2、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标的企业的资产交割是否已经完成?
【法律分析】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交易标的是A公司持有的对标的企业B公司的100%股权,而不是资产。对于股权转让完成交割的认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笔者认为,与交易方直接收购目标资产的方式相比较,本案C公司若想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D公司名下的特定设备资产(或简称“目标资产”)。首先,C公司应在收购前对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不仅要了解目标资产的权属及现状,即包括是否设置担保、是否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除此以外,还需重点对交易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标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避免因交易股权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风险;其次,在股权收购的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股权而不是资产,所以关于资产交割内容的约定常常容易被忽略。在股权收购合同的内容设定上,应结合交易目的,将目标资产列入到双方交割的资产清单中,并就该资产交割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明确约定,以锁定目标资产的具体交付,否则,因交易合同技术安排不当或不够严谨,将可能导致交易受损或交易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