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刘明军
发布时间: 2020-04-06
出狱7个多月又致人死亡的郭文思如何获得9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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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文思的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文思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



犯罪嫌疑人郭文思为刑满释放人员。公开信息显示,郭文思与其女友均系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01级学生。2004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郭文思因感情问题与女友在一宾馆发生争执,后其用枕头闷堵女友口鼻,导致女友死亡。因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2 月 24 日作出了(2005) 二中刑初字第 13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案发疫情期间,且案发原是因为郭文思违反防疫规定,加之郭文思刚刚出狱7个多月,因此本案一经披露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关注。郭文思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服刑过程中,其如何获得了9次减刑,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关于减刑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减刑需要什么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减刑的条件实际上还不是一般理解的十分难以达到。只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并非遥不可及。
 

2.减刑的限度能有多大?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减刑的限度还是很大的,从理论上讲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到实际执行13年刑期。并且,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也就是说那时的减刑幅度更大。
 

3.减刑的次数、间隔是否有限制? 

我国刑事法律并未对减刑的次数作出限制。但对减刑的间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9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规定: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笔者比较之前关于办理减刑案件的相关规定,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对有期徒刑减刑的限制一般为“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经过对减刑规定的几次修改,从减刑的开始时间、减刑的间隔、减刑的幅度来看,法律对减刑的把握还是越来严越格。




二、郭文思是如何获得9次减刑的?

笔者整理了郭文思9次减刑的相关信息,如下:


1

2007年6月2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

2

2008年9月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个月

3

2009年11月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个月

4

2011年1月 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1个月

5

2012年3月 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1个月

6

2013年4月 26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1个月

7

2014年7月 17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1个月

8

2015年10月29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2个月

9

2018年11月21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个月


笔者从公开途径查询到郭文思9次减刑中的2次减刑的裁定书,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可以发现,郭文思的减刑是因为其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笔者并未能得知其他7次减刑的裁定书,但笔者推测,也许郭文思正是凭借“确有悔改表现”,成功获得9次减刑,从无期徒刑的杀人犯减刑到实际服刑不到15年出狱。





三、对郭文思的9次减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单纯从减刑的间隔期限、减刑的幅度、减刑的理由和程序、以及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等形式上看,很难说郭文思的减刑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郭文思毕竟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对他的频繁减刑,笔者认为还是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就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则可以从宽把握。”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也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种因素来决定如何把握减刑的幅度。郭文思系因杀害其女友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恶性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认为对郭文思的减刑确实应当有反思之处。特别是从对郭文思实际减刑的实际效果看,其出狱后7个月又致人死亡,显然其没有达到改造效果,对其减刑也没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郭文思能够在服刑期间非常完美的踩线减刑,将理想状态减刑的法律规定变为现实,成功完成九次减刑,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人为操作的成分,也让人浮想联翩。也许正是因此,北京市市委政法委已迅速组织市高院、市检察院、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工作,针对郭文思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情况,全面展开调查。

让我们拭目以待,期待调查结果早日公布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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