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刘明军
发布时间: 2020-03-30
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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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在全国上下全力抗击疫情和复产复工的关键时期,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到12日中午,事故已造成29人死亡。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为,该酒店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规划和施工许可,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特别是房屋业主发现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重大事故前兆,仍然心存侥幸、继续违规冒险经营;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流于形式,导致安全关卡层层失效,最终酿成惨烈事故;事发酒店还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医学隔离观察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那么,对这起事故中的相关主要责任人员(房屋业主等)应当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目前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员(房屋业主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员(房屋业主等)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我们来看下这两个罪名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因房屋违规装修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有的被认定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也有的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论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坍塌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还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刑罚均最高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以上述两种罪名中的何种罪名来定罪,似乎对量刑并没有实质影响(最高均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造成2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来判断,两种罪名下均可判处相关责任人员七年有期徒刑)。
但,泉州酒店坍塌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一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笔者认为,泉州酒店坍塌事件中,不排除相关主要责任人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先来看《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应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为什么说泉州酒店坍塌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很可能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在开放式场所私拉电网、殴打运行中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盗窃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均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这种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司财物的毁损,就可能构成本罪。关于本次坍塌事件,笔者从公开途径获取的信息表明,欣佳酒店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规划和施工许可,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欣佳酒店的钢构问题,一是采用了侧面受力抗扭力极差的H型钢,二是未采用稳定性强的三角形结构,三是各钢构之间的连接处只采用了钻孔加螺钉的连接方式,没有采用三角形角钢或加固件,却在内加装了巨额荷载,至少新增3000吨承重,最终导致坍塌。笔者认为,相关责任人员在欣佳酒店改建过程中的上述行为,无异于是给酒店安装了一枚定时炸弹,此炸弹威力足以夷平整个建筑物。其行为本身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死亡或重伤的现实可能性。而且从一般的生活经验来讲,这种现实可能性的发生并非小概率事件,而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现实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那么,本次坍塌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应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含义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相信,谁都希望自己的酒店能够日进斗金,谁也不会希望自己的酒店坍塌,所以,一般来讲,行为人在此过程中不应是直接故意。那么行为人是否是间接故意?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笔者从公开途径获取的信息表明,一名曾在欣佳酒店楼下做生意的商户向记者介绍:“2017年之前,每一层都是一个开阔的大厅。楼上要开欣佳酒店,2017年开始拉来水泥和砖,把宽敞的大厅砌墙,隔成了一个一个的小房间。”上述商户在酒店装修的那两三个月,因为压力问题,一楼商户的门窗玻璃被挤压炸裂五六块,后来觉得房子太危险就搬走了。此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为,“……特别是房屋业主发现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重大事故前兆,仍然心存侥幸、继续违规冒险经营……”。
虽笔者未能得到更为详尽的案件信息,但公开信息表明在欣佳酒店发生整体坍塌之前并非毫无征兆。在已经发生了明显的重大事故前兆的情况之下,从一般的生活经验都能够判断出有坍塌的危险(商户觉得危险即搬离),但相关责任人员仍然心存侥幸、冒险经营,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没有实施任何阻止危险发生的行为。可见,此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综上所述,本次坍塌事件中,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很可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方面,不排除司法机关最终对坍塌事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最终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这是笔者基于目前信息的一种判断而已,由于在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查各种证据,甚至需要就可能涉及到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然后才能从专业的角度准确判断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目前的判断当然不能代表最终的司法结论。

最后,不论最终对责任人员如何处刑,笔者还是想借用生还者的一句话, “我希望这件事中每个人都有公平公正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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