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今日头条一篇名为《突发!为薇娅李佳琦做排行的“胖球数据”,23人被抓》的文章登上了热搜,但随后李佳琦团队发文称“李佳琦团队和胖球数据没有任何合作”。作为法律人,我们当然不能仅限于从吃瓜的角度去看热闹,而应对“胖球数据”的法律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胖球数据是做什么的?为什么23人会被抓?这23人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与“爬虫”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爬虫
从上述分析可知,爬虫技术作为一种数据搜集的手段,本身并没有合法、非法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我国刑法关于与计算机使用相关的犯罪规定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之二),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胖球数据可能涉嫌的罪名
1、由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可能发生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殊计算机系统领域内,而胖球数据的爬取对象是相关电商购物平台,因此胖球数据应不会构成此罪。
2、胖球数据爬取了相关电商购物平台的数据,被该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访问和流量激增现象,但是并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等操作,也没有破坏计算机程序,因此胖球数据应当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操纵者取得计算机系统控制权并有对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的行为,而胖球数据,一是没有取得电商平台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二是胖球数据也没有控制行为,只抓取了电商平台的数据,也不应当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胖球数据通过爬虫侵犯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个特殊领域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然后获取电商购物平台的数据进行售卖牟利,比较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胖球数据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胖球数据在抓取数据的过程中,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和他人著作权,则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这种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