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联柔公司”)是“一种整体组合式弹簧垫生产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佛山市成德弹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成德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43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成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联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成德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3号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上层布料架”技术特征,其他三个争议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439号民事判决,驳回联柔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了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认定。
二、两级法院观点对比
三、等同技术特征认定要点
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可以基于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将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定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技术特征;其次,逐一针对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结合采取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功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等综合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最后综合评述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做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在上述侵权判定步骤中,具体的某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集中之处,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的侵权案件大多也是由于对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认定不同。正如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却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仅缺少涉案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他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也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可见,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需要结合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技术功能、技术效果及是否无需创造性劳动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认定。正如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裁判观点部分所述“本案法律问题是等同特征认定,构成等同特征需同时满足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基本相同以及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等四个要件”。
从具体操作来讲,等同技术特征认定可以按照“三步法”进行:首先,对比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技术特征;然后,针对各区别技术特征,将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中的该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分析其是否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最后判断显而易见性,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轻易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手段替换成被诉侵权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中对应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则这种替换属于显而易见,构成等同侵权,否则为非显而易见的替换,不构成等同侵权。
四、总结
责任编辑:雷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