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知名艺人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一事成了大家的热议话题。由于吴某凡为加拿大籍人士,很多议论也就围绕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法律上该如何处理的话题而展开。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有管辖权吗?什么情况下的外国人享有刑事豁免权呢?如果有管辖权,只能将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吗?今天就来说说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本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犯罪有无管辖权的问题称为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也就是本国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如何确定本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综合原则等原则。绝大部分国家都不是采取单一的管辖原则,而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确定本国的空间管辖效力,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与中国人实施犯罪行为一样,我国对其有管辖权。二、什么情况下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享有刑事豁免权呢?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从中可以看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还存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指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外外交人员执行职务,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虽然不对其直接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但也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就不受惩罚、就可以“无法无天”。如果这些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的刑事责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吴某凡并不属于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旦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国人,只能将其驱逐出境吗?
既然我国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那同样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对其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同时,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在吴某凡涉嫌犯罪案件中,就出现了是不是最多将其驱逐出境的不同看法。那么,什么是驱逐出境刑罚措施、如何适用驱逐出境刑罚措施呢?对“驱逐出境”的解读,常存在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不能对其判处刑罚,只能将其驱逐出境。这种理解的错误在于两点,一是错误认为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二是错误认为“驱逐出境”就是把行为人驱走了事,而没有认识到“驱逐出境”也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措施。“驱逐出境”在适用上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其一,“驱逐出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其二,“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它实际上起着附加刑的作用。凡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在判决确定后执行。附加适用的,在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执行。其三,刑法规定“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就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本人情况,考虑到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由人民法院具体确定是否适用。
因此,有人认为吴某凡为外籍人士,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最多只是将其驱逐出境,显然是对“驱逐出境”的错误解读。从目前信息看,吴某凡涉嫌的是严重刑事犯罪,如果罪名成立,其将可能受到刑罚处罚,并不是只能将其驱逐出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顶流”,“外国籍”更不是犯罪的护身符。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唯有如此,才能使自己永远处于真正的“安全地带”。
责任编辑:刘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