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陈丽华
发布时间: 2026-06-18
遗嘱落地的重要支撑: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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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述

笔者近期看到哈尔滨一则案例(哈尔滨新区公证处公证员李长兴文章:800万打水漂!公证遗嘱都救不了她),为大众敲响了财产传承的警钟。

当事人小琳的奶奶生前十分疼爱孙女,专程前往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名下一套上海房产指定由小琳继承。立遗嘱时房产价值 200 万元,是老人为孙女准备的生活保障。

奶奶去世后,小琳知晓遗嘱内容,却误以为有公证遗嘱加持,财产归属便板上钉钉,所以迟迟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向其他亲属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房产就此空置长达六年,期间上海房价大幅上涨,这套房产市值增至 800 万元。此后,小琳的大伯、叔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法院认定奶奶所立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但作出判决:小琳丧失受遗赠权利。原因在于孙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老人将财产留给孙辈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知道遗赠事实之日起 60 日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小琳逾期多年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依法视为自动放弃遗赠,最终这套 800万元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由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均分配。 

一份合法的公证遗嘱,却未能完成奶奶的生前嘱托,其核心问题并非公证遗嘱本身存在瑕疵,而是受遗赠人不了解配套的法律规定、继承过程缺少专业人员跟进督办,最终导致小琳丧失大额财产,奶奶的遗愿未能实现。

 

二、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笔者梳理了前述案例及遗嘱执行对应的核心法律规定:

  1. 订立遗嘱与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此条涉及遗嘱(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遗赠(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个人、组织、集体或国家)、指定遗嘱执行人及设立遗嘱信托。

  1.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身份重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嘱管理人依法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规则

法定继承人接受继承,无需单独作出意思表示,默认接受继承;自然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孙子女、外孙子女、朋友、其他集体和国家等),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不因遗嘱经过公证而被豁免。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有效的遗产传承,不仅需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更需要专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程执行,以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真正落地,进而实现立遗嘱人的心愿。

 

三、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价值所在

结合上述案例与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指定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遗嘱执行人是遗嘱顺利落地的关键。实践中,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一般流程是:立遗嘱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所指派立遗嘱人信赖且熟谙家事法律的律师担任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并非律师个人行为,在具体工作中承办律师如果因为调离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时,律师事务所会指派同等资历的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这样会规避自然人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身体和道德风险,让遗嘱执行工作具备多重保障,价值尤为突出。

(一)专业把控法律风险,规避程序失误

家事律师深耕家事法律领域,熟知遗嘱继承、遗赠、时效要求、产权过户、债务清偿等全流程法律规则。针对遗赠 60 日除斥期间这类极易被普通人忽略的关键点,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律师会第一时间提醒受遗赠人,协助办理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面通知送达等手续,固定合法证据,从源头杜绝 “逾期即弃权” 等失误。同时,律师会提前核查遗嘱效力、梳理遗产范围、预判继承纠纷,全方位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出现遗嘱有效但权益流失的局面。

(二)律所主体受托,保障服务延续性

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主体,区别于单纯委托自然人,是遗产传承长期稳定的核心保障。双方正式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1. 若承办律师因岗位调动、离职、身体不适、突发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时,律所可第一时间安排其他同等资历的律师接手工作,遗嘱执行流程不会中断、服务不会缺位,彻底解决自然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存在的不确定性;
  2. 律所建立完整的案件档案与交接制度,所有遗产资料、文书、手续统一归档留存,无论服务周期多长,后续接手人员均可快速衔接工作,保障遗产管理、分割等事项有序推进。

(三)身份中立公允,减少家庭矛盾

律所及指派律师与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无利益关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开展工作。在遗产清点、分配、沟通环节,律师可牵头协调各位继承人或其代理人,解读法律规定、厘清分配方案,理性化解分歧和矛盾,引导各方按照遗嘱意愿及法律规定处理遗产,尽力维护家庭和睦,有效避免继承人因争夺遗产反目成仇。

(四)全程代办事务,减轻家属负担

遗产执行涉及资产清点、房产过户、资金划转、相关文件制作等大量繁琐手续。由律所指派律师全程参与、代办相关事宜,减少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负担。对于闲置房产、各类动产、金融资产等,律师还会做好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毁。

(五)专业应对纠纷,筑牢维权屏障

继承过程中若出现他人争夺遗产、提出异议、追索债务等纠纷,依托律所的整体专业力量,承办律师可及时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权,捍卫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相较于亲友、个人执行人,律师事务所具备规范的服务流程、行业监管与风险处置能力,履职更规范、维权更有力。

 

结语

公证遗嘱能够固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专业的遗嘱执行服务,是让这份心愿落地的重要支撑。选择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既依靠专业能力规避法律风险,又依托机构属性保障服务稳定延续,从法律、流程、风险、服务等多个维度,为遗产传承保驾护航,让每一份嘱托都得以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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