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此数次发函给被告,希望协商解决侵权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委托本所陈丽华律师、黄婧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
1.立即停止使用争议标识;
2.被告在该品牌App及官方微博、人民网及新华网首页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3,060元。
一审判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本案于2018年8月起诉,合议庭组织了数轮调解,但各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于2021年初作出判决,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在该品牌App及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就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3,060元。
“比例原则”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已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各地法院的配套规则及审理指南也相继出台。以北京为例,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8.1条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比例原则在停止侵权中的适用问题: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宜根据案件情况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或者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比例原则的适用场景,也为北京地区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操作指引,但由于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未提及适用时应考量的因素及具体适用标准,因此,法院在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上仍面临较大挑战。在笔者看来,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具体适用比例原则时,不能只片面地以经济效益及量化数据为标准来衡量,更要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能否对社会形成正向指引及能否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等角度综合考虑。法律的适用并不仅仅是简单计算及数据分析,更是一种价值判断、一种主观考量,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深层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