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朱闯
发布时间: 2026-05-29
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的186万货款却这样“追”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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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债务人公司深陷数十起官司,名下无车、无房、无存款,被法院认定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的钱是不是注定要打水漂?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或许能给正在为此困扰的债权人提供一个全新的解题思路。德鸿临沂分所的朱闯律师团队在代理一起追索货款案件中正是抓住了债务人公司股东的一个“致命漏洞”,在“执行无望”的绝境中,为委托人成功追回186万元全额和解款,实现了绝处逢生的逆转!

一、 接手“烫手山芋”:面对一个负债累累的被告

2024年9月,德鸿临沂分所接受了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的委托,代理其与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我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但对方长期拖欠货款,屡催不付。

真正的难点在于“执行”。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做了背景调查,结果令人心头一紧:债务人公司在全国法院系统竟有几十条终本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债务人公司的“躯壳”虽然还在,但“血肉”早已被抽干。如果只起诉债务人公司,即便胜诉,得到的也极有可能是一纸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

二、 另辟蹊径: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身上寻找突破口

面对困境,代理律师没有按部就班地起诉,而是将调查的重点转向了债务人公司的“所有人”——即它的股东们。我们调取了债务人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对其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动等信息进行了地毯式筛查。

一个关键线索浮出水面:代理律师发现债务人公司的现任及前任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曾多次进行增资和减资,但在最关键的二次减资程序中,没有依法通知本案的债权人,存在重大程序性违法!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而本案债务人公司,在明知拖欠本案债权人货款的情况下,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仅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将债务人公司本应保留的偿债资产悄悄“转移”给了股东[b1]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舍近求远”的诉讼策略:只为“锁死[b2] ”股东责任

发现了这个突破口后,如何选择战场,成为了决定成败的关键一步。

本案合同约定,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山东临沂 vs 北京门头沟)均有管辖权。从便利性看,在原告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无疑是最省时省力的。但代理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做出了一个“舍近求远”的决定:奔赴北京,到被告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背后是两步“妙棋”:

1、精准锁定股东: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立案规则对原告诉讼更有利。原告可以在不明确被告公司股东具体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先将股东列为“第三人”立案,之后再通过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调取股东的全部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为后续追责铺平道路。

2、便于未来执行:被告公司及其股东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均在北京,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后续对股东采取执行措施时,无论是查封、冻结还是扣划,都将更加顺畅高效。事实证明,这个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此外,原告还“顺带”将被告公司的发包方(业主方)也列为了共同被告。虽然从法律上讲,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材料款承担责任的支持难度很大,但真实目的是通过庭审,获取被告公司的应收账款信息。这一策略果然奏效,在庭审中,发包方为撇清自身责任,主动提交了与被告公司的工程终止协议书,明确显示其尚欠债务人公司工程款170多万元。这笔钱,就是原告未来可以申请执行的潜在标的。

四、 绝地反击: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被判担责,186万全额到账

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债务人公司违法减资的事实,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论证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不仅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更关键的是,判决债务人公司的[b3] 现任及前任股东,在各自违法减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人公司及股东不负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局面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之前一直消极应对的股东,突然变得积极起来。原因很简单:这份判决书让股东从“旁观者”变成了“债务人”,其个人财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判决书送达当天,代理律师主动与被告代理人沟通,向其阐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对方态度发生180度转变,明确表示愿意由股东代替公司付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方一次性于2026年2月25日支付了186万元和解款,这笔钱不仅支付了全部货款本金(169万余元),还覆盖了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超额实现了委托人的预期!

五、 本案成功代理的深远意义:如何穿透公司面纱,追索股东责任?

本案的成功代理,为破解“公司空壳化”的执行难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极其重要的索债途径:当债务人公司没钱时,别轻易放弃,一定要追查它的股东!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遇到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可以按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1、核查工商档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重点审查债务人公司成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信息。

2、识别股东“原罪”:仔细甄别股东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违法减资:减资时未依法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这是本案的突破口)。

    2)未实缴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后,未按期足额缴纳。

    3)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以各种名义非法转出。

    4)财产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3、精准选择被告:在诉讼中,果断将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这能直接穿透公司的“面纱”,追究背后股东个人的法律责任。

4、巧妙选择管辖: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立案便利性、证据调取便捷性以及未来执行的可操作性,选择最有利的法院。

商事交易中,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但绝非逃避债务的“护身符”。股东若想独善其身,就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减资、出资等各项义务。否则,法律的“穿透”之剑随时可能落下。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掌握上述法律武器,才能在关键时刻化被动为主动,让“纸上权利”变成真正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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