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金铮
发布时间: 2021-04-26
盘点202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四起“禁诉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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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与往年这个日子相比,世界范围内就知识产权纠纷组团厮杀日益明显、专利竞争日益白热化、维权手段更加多样化。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两起涉外禁诉令案件,即华为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与夏普“禁诉令”案。除此之外,202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先后就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美国爱立信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裁定“禁诉令”,一时间“禁诉令”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热点话题,本文简要分析比较上述四个案件的异同,对中国法院“禁诉令”做一简要评析。


一、禁诉令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禁诉令是指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由一国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或者继续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平行诉讼的一种方法。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在使用该制度。


二、华为与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情摘要

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之后,华为与康文森公司继续就涉案专利许可条件展开谈判,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


三、四个“禁诉令”案件基本信息



四、简要评析

1、上述华为与康文森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该案的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2、上述四个案件中国法院作出“禁诉令“的依据都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禁诉令中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计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5条[2]的规定。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态化,我国有必要在上述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禁诉令制度、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案中就是否颁发禁诉令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更加明确的标准确定下来。

 

3、涉及的当事人除了前三个案件被控侵权人均为中国主体之外,第四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外国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舆论界普遍认为三星电子之所以选择武汉中院提起禁诉令申请,就是因为该院在2020年9月颁发了对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禁诉令。鉴于该禁诉令颁发时并没有域外平行诉讼的存在,也没有不颁发禁诉令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紧急情况存在,因此业界对于该禁诉令的必要性普遍存在不同看法。

 

4、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是首个真正的“全球化疫情”,人类历史上首次主动为传染病防控按下全球经济的暂停键,为疫情打上鲜明的全球化烙印。而2020年中国法院颁发的禁诉令也是为全球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解决之道做出的有益探索。希望不久的将来,我们看到中国禁诉令制度日益完善,中国真正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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