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董世杰
发布时间: 2024-12-11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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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4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该文件是对2013年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433号文”)的更新与替代。国家能源局曾在2018年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印发正式文件[1]。



2024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及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相比433号文三十三条的体量略有增加,从投资主体、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与分类,从备案、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化管理要求。


重要内容



1、重新定义分布式光伏
2024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不再按照433号文第二条规定以上网模式界定分布式光伏。

2、明确分布式光伏分类
根据2024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具体界定如下:

大类
种类
界定
户用光伏
自然人户用
电压等级≤380伏;
非自然人户用
电压等级≤10千伏;
 总装机容量≤6兆瓦;
工商业光伏
一般工商业
电压等级≤10千伏(20千伏);
 总装机容量≤6兆瓦;
大型工商业
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20兆瓦;或
 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50兆瓦;

需要注意第四条第四、五款要求工商业光伏必须“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利用其他场所建设的光伏将被排除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范围。其中,对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文件以列举方式指出可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场所。

另外,结合第十三条规定,本条所涉及装机容量应当以交流侧计算认定,而非直流测。

3、增加分布式光伏的上网模式
2024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发自用三种不同上网模式,全部自发自用的模式曾在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但其他正式政策文件中并未出现,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本条延续了2018年征求意见稿内容。
不同分布式光伏类型允许的上网模式具体如下:
类型
可选上网模式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
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
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大型工商业
全部自发自用


根据2024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上网电量需参与市场化交易,自发自用的电量仅可在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使用,或用电方法人投资的发电项目可跨越红线范围供电。


根据第五条规定,只有户用光伏可采用全额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项目不得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只能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该规定对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提出了挑战,作为项目投资方必须充分考虑25年项目运营期内用电方的消纳能力,一旦用电方消纳能力无法保障,电量又无法上网,投资方将面临较大风险。同时为避免用电方消纳能力波动产生电力消纳缺口,大型工商业光伏项目不可避免的将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储。

对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而言,可以采用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关于余电上网的比例,目前政策文件尚无明确规定,需要关注各地电网企业相关要求,不过在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提出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标准。另外,因无法采用全额上网模式,需要关注项目EMC合同相关约定,在用能单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消纳比,可考虑用能单位以预期损失的方式进行赔偿。

如征求意见稿文件正式实施,目前存量项目是否需要按照该规定执行,文件未给出相关规定,仍然有待观察。

4、备案管理

(1)明确“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了备案主体的认定原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2)备案容量明确为交流侧容量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限制了过高的容配比,与集中式政策趋于一致。

(3)分别开发、分期建设不得新增连接点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分别开发、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新增连接点,严格限制了大型项目拆分备案建设的情形。本条意在切断大型分布式光伏拆分备案的途径,防止规避第五条第五款全部自发自用的要求。

(4)备案变更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将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放弃建设认定为备案的重大变更,投资主体作为责任方应当及时修改或撤销备案,对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备案。相比433号文第十三条变更备案相关规定更为细化,但对于投资主体的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备案本文件并未提及。
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项目可变更上网模式一次,与各地备案部门实践中做法一致,本款予以确认。
2024征求意见稿新增合并备案的有关规定,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须满足四个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5)建档立卡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该工作为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核发绿证的前提,也是项目全周期内项目管理的唯一档案。该规定与先前集中式电站的政策要求一致。

5、建设管理

(1)建设技术要求
2024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该规定为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具体建设标准提供了上位政策依据,目前实践中,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当地光伏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2)手续免除
2024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以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相比433号文件,202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规划许可属于可以免除的手续。因此,如本文正式发布,在当地具备明确建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光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标准设计、建设项目,并与规划许可部门沟通,应可依据本条规定免除项目规划许可的办理。

6、电网接入的规模管理
2024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将审核项目是否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各地如何执行有待进一步观察。

7、新建及存量项目的“四可”要求
2024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新建光伏项目需要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而对于存量的除自然人户用外的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三十三条的要求也应当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达到“四可”要求。
山东、江西、安徽、河南、江苏、陕西六省此前已经实施“四可”要求,政策推出后将实行全国推广,鉴于文件对于存量项目提出了相关要求,新能源建设单位需关注存量项目是否具备改造的条件并考量改造成本。

8、市场化交易
2024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关于分布式光伏电量的市场化交易,文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仅是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市场交易的监管秩序。

9、缩短电网企业并网及接入的响应时间
2024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二十八条对于电网企业响应项目的并网申请、接入系统受理都大大缩短了时限要求,并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接受。该规定将有助于加快新项目的前置手续办理。

  • 总结

综合来看,2024征求意见稿相比433号文件更加全面,对项目的备案、变更备案、并网申请结合各地实践都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文件也提出了分布式光伏分类、上网模式限制等突破性的规定。另外,也结合未来光伏发展趋势,对规模管理、市场化交易、绿证作出了初步规定,为后续地方政策的发布提供了依据。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项目用能主体的长期消纳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虽然并未提出自用比例下限,但建议以50%为参考标准进行风险评估,未来运用低消纳或空闲厂区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将面临备案问题。另外文件对于存量项目节能服务方转全额上网的权利也提出了挑战。

附件一: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chinala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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