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吴倩文
发布时间: 2024-11-22
浅析离婚纠纷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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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增加,夫妻共有财产也由传统意义上的现金、存款、房产、车产等财产类型,增加了股票、债券、比特币、艺术品、知识产权、股权等类型。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现有法律对此规定得并不明确,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转让、定价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办过的相关案件,针对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与各位同仁及读者朋友探讨。


一、离婚时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首先要明晰股权的性质,进而判断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可见股东不仅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性权益,更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监督公司决策的人身性权利。简而言之,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包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关于股权本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司法实践和学术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包括非共同财产说、部分共同财产说、共同财产说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没有特别约定收益归属的前提下,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取得的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其所持有股权的收益和价值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对此也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不仅需要审查确认股权分割的具体范围,还需夫妻双方明确股权分割的具体方式,同时股权取得的时间节点、取得方式、取得后的增值形成过程及原因以及股权价值等,也是判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重要因素。


二、股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如前所述,股权是兼具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其性质相对复杂,类型也具有多样化。笔者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检索部分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就夫妻离婚纠纷中不同情形下的股权分割方式简要总结如下:


(一)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工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属于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平均分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江苏高院民一庭2019年7月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都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夫妻二人愿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自由转让公司股权。若离婚时夫妻双方仅就持股的具体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持股比例。

3、若夫妻一方不愿继续持股,可先按比例平均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

4、若夫妻双方都不愿继续持股经营的,可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者清算,夫妻分割拍卖或者清算后的财产,并注销公司。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妻中仅一方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分割,夫妻之间可转让该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2、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原则上可判决 该股权归持股一方所有,并给予非持股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权在夫妻之间不发生转移或变更;若补偿价格无法确定的,夫妻双方应平均分割股权份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四条对此给出相应指导意见。

3、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但作为隐名股东的,另一方可要求平均分配该隐名股权。


(三)夫妻一方婚前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婚后约定归一人所有的股权,就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

对于此种情形,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讨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在分割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持有的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时,首先需要对增值部分是属于自然增值还是投资经营性收益进行判断。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该定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主要参考各地高院的审判意见。笔者重点查询了北京、上海两地高院对于该类问题的审判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对“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就夫妻一方婚前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婚后约定归一人所有的股权,如果能认定该股权增值归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股方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生产经营行为,法院通常会认定该部分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增值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原因,法院一般会认为其属于自然增值,因而该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当前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司法困境


(一)夫妻共有股权案件复杂

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往往涉及多种类的共有财产分割,诸如现金、存款、房产、车产、股票、债券、比特币、艺术品、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分割问题错综复杂,各种财产信息相对隐蔽,涉及股权的分割,需要首先了解待分割股权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以及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则很难获得待分割股权的相关财务数据及重要资料。


股权分割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多且杂,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因离婚案件涉及隐私,一般情况下不公开审理,故可供参考的案例也较少,客观上造成了律师承办案件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往往既要考虑到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公平保护,又要考虑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而对于公司来讲,股权分割对于公司的利益与经营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之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是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


(二)夫妻共有股权认定难

如前所述,目前对于夫妻共有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之中仍存在争议,各个法院亦或是法官对于该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也大不相同。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清晰完善,导致司法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涉及民法和商法的不同范畴,实务操作中需结合《民法典》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和适用,如《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据此对夫妻“共有”股权作出综合判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及分割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处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问题,又要处理其他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导致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较为复杂,亦有一定难度。


(三)共有股权分割难

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困难主要集中在股权信息具有隐秘性,很多关于股权的商业信息仅公司内部人员可知,在公开信息中可查阅的相关信息较少,如果无法掌握公司股权对应的出资实缴情况以及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则很难了解股权的真实状况、股权收益和股权价值,从而导致股权无法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又比如,持股方往往会在离婚前以复杂的形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亦或持股方为隐名股东,即虽然出资但并未登记在册,亦或持股方为名义股东,虽然登记在册,但并未实际出资等等情况,这就导致在实务之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际操作非常难,很难保证非持股一方实现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事宜,因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而此类案件的审查处理,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关乎股权受让方(包括公司或其他受让股东)的权益,一旦处置不当将会影响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以及公司组织架构的稳定性,所以就夫妻以共有财产投资以及对共有股权分割的相关事宜应事先予以明确约定,以尽可能减少潜在纠纷。对此,笔者建议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向公司出资时,需在公司章程之中明确该出资的具体金额、出资方式以及持股比例,同时应明确所出资金的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一部分为共同财产出资,哪一部分为个人财产出资等问题。对于共有股权处分的具体方式、处分的对象、处分的具体价格以及处分的情形等,也应事先明确,在夫妻一方持股时需对另一方负有告知义务,另一方对持股公司也应享有一定参与权等。这样也可以让第三方受让该股权时能够以更加谨慎的态度权衡是否受让股权。通过此类约定以规范夫妻双方、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区间与风险区间,在相对公开透明情况下依法处分股权,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条摘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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