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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16
德鸿律师事务所开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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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下午,德鸿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培训活动。本次培训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在德鸿总所会议室召开,线上培训通过网络视频连线同步进行。北京总所和德鸿银川分所、临沂分所参与了本次培训。本次培训由北京总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王振勇律师担任授课人。



                  北京总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王振勇律师


王振勇律师重点解读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背景、并案审理、出庭检察人员回避程序、辩护与代理、同步录音录像查阅、泄露案卷材料处理方式、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效力、专业报告和事故报告证据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涉案财物处置、辩护人扰乱法庭秩序处置方式、被告人选派诉讼代表、认罪认罚制度等14个问题。


王振勇律师首先以自己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详细解读了“并案审理”对相关案件的重要影响,实际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并案审理中的程序衔接问题。其后,王振勇律师结合去年发生的一起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解读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为什么对出庭检察人员回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问题,王振勇律师以自己曾花费四天时间反复查阅五个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为例,谈到了“复制”录音录像资料对于律师办案的重要意义。在王振勇律师举例提到的这个案件中,他说通过反复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他整理出了55页录音录像原始记录稿、65页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比对稿,并针对本次讯问录像提交了7页的质证意见,对于发现、查清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王振勇律师认为,如果不允许“复制”录音录像、只能到法院“查阅”录音录像,这样的工作方式确实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王振勇律师还讲解了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时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问题;关于专业报告、事故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修订背景;如何理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精神赔偿一般不予受理的问题,并且从多个维度讲解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被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原因;解读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处置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辩护与代理问题,辩护人擅自退出和辩护人被法庭责令退庭进行不同处理问题,被告单位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问题,也增加、修改了相关规定。由于这些内容与律师的辩护和代理工作密切相关,王振勇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具体的解读,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认罪认罚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也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针对这一问题,王振勇律师主要从认罪认罚与辩诉交易的区别、实质辩护前置问题、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点。但是对于庭审内容修改的解读,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培训暂未涉及到法庭审理、特殊审理程序问题,所里以后进行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会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王振勇律师一点一例、娓娓道来,使大家对《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参加培训的律师都认为这次培训对于以后执业大有裨益。

德鸿所非常重视律师业务培训,且非常重视律师团队合作。德鸿所将通过定期组织全所培训和部门培训来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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