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罗保华
发布时间: 2024-11-22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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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的三名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处罚再度凸显出来。本文就相关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含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刑法惩罚的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生来就具有的,而是随着身体、智力、心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的,或者说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大小是受到行为人年龄制约的。对于一个年龄特别小的人,由于其心智发展不成熟,不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不能判处刑罚,因为“刑罚”对其发挥不了“惩罚”“教育”的功能。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订,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即,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接受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应该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犯罪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且很多案件是恶性案件。为此,我国有条件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相比,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毕竟更弱,因此,刑法对该年龄段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更加严格:一是从犯罪性质上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二是从犯罪结果上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三是在程序上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虽然可能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但是该未成年人毕竟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此不能放任不管。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制度。


以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为标志,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专门教育方式。


1、收容教养

无论是1979年颁布实施、现已不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在2021年3月1日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采取的都是收容教养的教育方式。


再向前梳理,可以说早在1960年,我国就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收容教养制度。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提出:“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惯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刑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一般认为这是我国正式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当时的《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至此之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收容教养的文件,对一些内容作了粗略的规定,但这些文件由于颁发于不同历史时期,比较零散,有些甚至互相抵触。到1997年《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一直实施到2021年3月1日。


2、专门矫治教育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实施)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自此,我国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再实行收容教养制度,而代之以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对专门矫治教育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现在,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毕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以后有更长的人生道路。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刑罚适用、追诉程序等方面还是应当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设了“司法保护”一章;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现就几种特别的保护措施作一简单介绍:


  • 1、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也即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里的“死刑”既包括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死刑”是我国的刑罚种类之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换言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二是这里规定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都不能适用死刑,而不是指“审判时”或者“追诉时”“发现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 3、特定情况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上述报告义务。与此相关,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4、分别关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84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决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 6、不公开审理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五、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


在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上,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对几个主要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作一简单概括,但特别提示如下:(1)信息来源于有关公开信息,但作者没有与相关刑法典进行一一核对,因此有可能存在错误;(2)不同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实与该国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法系归属密切相关,相关规定的内容其实是比较复杂、难以统一表述的,本文均简单表述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主要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如下:

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与我国相同,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岁;法国、以色列为13周岁;加拿大、荷兰为12周岁;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司法区为10岁,苏格兰司法区为8岁)、澳大利亚为10周岁;瑞士、新加坡、印度均为7岁;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理论上任何年龄段均可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在这37个州中基本的判断方法是:(1)一般来讲,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2)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的能力,除非控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明。在美国其他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州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6岁到10岁不等。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高于14周岁的国家主要有:芬兰、冰岛、挪威、丹麦为15周岁;西班牙、葡萄牙为16周岁;比利时、卢森堡为18周岁。


六、结论


未成年人花样年华,很难与残酷的犯罪关联,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令人痛心。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对象往往都是未成年人,这更让人痛上加痛。愿社会、学校、家庭齐心协力共同教育,预防未成人犯罪,减少未成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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