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金铮
发布时间: 2024-11-21
​“金主爸爸”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窃贼----从一起案例看企业融资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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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初创企业在设立发展中都面临跟投资方融资洽谈,在吸引投资方注意、洽商谈判最终引进新的投资过程中,如何既能让投资人对企业核心技术有兴趣、有信心最终决定投资,同时又能保守企业核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避免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对于初创公司很难把握好分寸,实践中有很多商业秘密在融资谈判中被泄漏从而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下面就从最高院一个案例入手,分享一下企业融资中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避免泄漏。


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判决,对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公司”)诉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鹰公司”)以及柳某、刘某逊、金某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时判令翔鹰公司、柳某、金某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基本案情



北京市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双方约定设立合作公司,经营锂电池相关业务。在拟设立的合作公司中,柳某团队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等技术、知识产权出资,由柳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代为履行技术入股;朱某某团队以现金出资,由金能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2014年12月25日,合作公司百年梦公司如约注册成立。百年梦公司核心技术之一的“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2015年11月30日估值为5000万元。


2016年1月,百年梦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前董事会秘书、本案一审被告三刘某迅经人介绍认识了本案一审被告五三六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捷研究院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当时刘某迅表示希望嘉捷研究院公司能拆借1000万元资金给百年梦公司使其生产线达产,徐某回复称上市公司无法拆借资金,但可以参股,之后百年梦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一行前往嘉捷研究院公司拜访,刘某迅表达了百年梦公司可以出让部分股权的意愿。之后,双方就合作事宜继续沟通,并交流了相关项目信息,但未能就出让股权达成一致。


在上述融资洽谈中,嘉捷研究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峰,知悉了锂电池项目。后柳某与金某峰接触,并携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金某峰合作,组建翔鹰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1日从百年梦公司辞职,同年6月12日即翔鹰公司成立当天入职翔鹰公司。百年梦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翔鹰公司、三六零公司、柳某等人(以下简称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百年梦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不成立,驳回了百年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百年梦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本文开篇提到的判决。


终审判决预览


诉讼参与人

简介

终审判决责任承担

江苏百年梦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2014年12月成立,拟研发生产锂电池相关产品,由于柳某及其控制的马斯特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支持,生产线瘫痪,2023年4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

江苏翔鹰公司

(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

被控侵权人,2016年6月12日成立,2018年12月案外人嘉捷研究院公司成为其最大股东,金某峰为翔鹰公司股东兼董事。

连带赔偿江苏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柳某

(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

美籍华人科学家,2014年成立百年梦公司时承诺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投资百年梦公司,后2016年3月从百年梦公司辞职,于同年6月在翔鹰公司成立后即入职翔鹰公司。

连带赔偿江苏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刘某迅

(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

百年梦公司前董事会秘书,参与联系、接待案外人嘉捷研究院公司商谈融资事宜。

不承担侵权责任

金某峰

(一审被告四,二审被上诉人)

案外人嘉捷研究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百年梦公司商谈融资事宜中认识柳某,后合作于2016年6月12日以大股东身份(占股35%)成立翔鹰公司生产锂电池产品。

连带赔偿江苏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六零公司

(一审被告五,二审被上诉人)

案外人嘉捷研究院公司的唯一股东。

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二审判决书共115页,合议庭从诉争商业秘密相关权利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四个方面分别作出详细论述,可以说,这个案子的“看点”非常多。本文仅从侵权责任主体来看最高院是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以及该认定对于企业在融资中如何避免商业秘密泄漏的启示。


这起侵权案件,由于权利人在融资过程中核心技术秘密以及尚未掌握的技术秘密债权被侵权人侵犯,核心技术专家跳槽,导致企业经营瘫痪,而五个被告中,原告认为柳某和刘某迅是将技术秘密泄漏给竞争对手的侵权人,翔鹰公司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竞争对手,金某峰和三六零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为什么最高院最终判决刘某迅和三六零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判决翔鹰公司和柳某、金某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关于翔鹰公司和柳某、金某峰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

金某峰作为嘉捷研究院高管人员,在百年梦公司于2016年1月到3月商谈融资过程中,通过百年梦公司披露的《马斯特公司知识产权-费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是涉案商业秘密载体),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马斯特公司(柳某)向百年梦公司技术出资经营生产锂电池产品的事实,后来在百年梦公司与嘉捷研究院公司协商融资未果情况下,金某峰于2016年6月12日作为持股比例最大(35%)的出资人出资设立翔鹰公司经营生产锂电池产品,并以翔鹰公司名义聘请柳某于公司成立当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可以认定金某峰知悉上述评估报告后策划成立翔鹰公司。


翔鹰公司在柳某入职半年后即建成锂电池生产线并投产,超出正常自行研发所能达到的程度,可以认定翔鹰公司自成立时就知悉上述评估报告。


柳某明知马斯特公司应当继续向百年梦公司履行技术出资义务并保守秘密,却于2016年3月从百年梦公司离职,并转向为翔鹰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提供技术信息。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金某峰、柳某和翔鹰公司串通协作,通过成立翔鹰公司、柳某从百年梦公司离职、翔鹰公司聘用柳某、利用柳某掌握的商业秘密投产经营等一系列运作,不正当谋取市场竞争利益,直接导致百年梦公司建设的部分生产线因缺乏必要技术支持而中途瘫痪,造成百年梦公司巨大损失。金某峰、柳某和翔鹰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集中表现在百年梦公司面临融资困难时,不但没有提供融资,反而利用该公司寻求融资过程中披露的商业秘密,设立公司开展同业竞争,并促使百年梦公司原本高度依赖的关键人员柳某离职,直接导致百年梦公司经营进一步陷入困顿。金某峰、柳某和翔鹰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刘某迅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如下:百年梦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与嘉捷研究院公司协商参股比例出具《评估报告》时,在场的有刘某迅和该公司财务总监洪某潮、陈某欢三人,而不是刘某迅一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评估报告系刘某迅当时单独擅自决定提供的;而且百年梦公司为了解答嘉捷研究院公司关于参股比例的问题提供该评估报告有合理性,不能归咎于刘某迅。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迅与金某峰、柳某、翔鹰公司有串通侵害百年梦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对于百年梦公司要求刘某迅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六零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如下:虽然金某峰在翔鹰公司成立时为三六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证明金某峰是为了三六零公司的利益而出资设立翔鹰公司,故难以将金某峰以个人名义出资设立翔鹰公司的责任归咎于三六零公司。


该案对于避免融资中商业秘密泄漏的启示

1.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百年梦公司在与嘉捷研究院公司接触商谈融资过程中并没有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但是提供的商业秘密载体《评估报告》中“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及使用限制说明”部分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部分注明的保密要求,法院认定嘉捷研究院及该公司知悉该评估报告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予以保密,不得使用或对外披露该评估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因此,该《评估报告》的保密声明可以视为一种保密措施。

但是,这种保密措施显然是不够的。作为融资主体,在融资中不可避免地要向潜在投资人披露自己的技术优势以吸引投资人注意、青睐,最终把真金白银投进来一起共创未来,如果不把技术优势说透,投资人不会真正动心;但是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和盘托出,就可能被投资人窃取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管是面对怎样的投资人,披露商业秘密之前先签署保密协议是重中之重。同时,在保密协议中还需要对于商业秘密做出尽可能具体的界定,对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也做出限制,对违约责任也要做出明确约定,才能得到双方足够的重视,对涉密人员产生足够的威慑。


2.对于核心团队成员应签署严格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严格履行。

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都有一个或者是跳槽、或者是窃取商业秘密的、故意泄密的关键人员,本案中该角色就是柳某。对于这样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果百年梦公司跟他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加以高额惩罚性违约金,相信柳某在接受金某峰的橄榄枝之前会多一分顾忌。根据近年各级法院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带走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高额违约金大多予以支持的案例(参考本文作者另一篇文章:《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万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只要百年梦公司对于该《竞业限制协议》严格履行,包括在离职后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柳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侵害百年梦公司利益时,百年梦公司以柳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费时费力,更能够第一时间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惩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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