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余其俐
发布时间: 2020-03-09
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犯罪,这些法律底线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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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宅在家里无聊刷手机的我们可能时常看到这样一幕:一位大妈因在商场拒绝戴口罩而被警察叔叔请走,一位大爷在遛弯的时候因拒绝戴口罩也被警察叔叔请走。对此,群众们有的叫好,有的拍砖。但是,德鸿人想说,特殊时期,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不然的话,轻则可能是妨害治安管理,重则可能构成犯罪。这不,为了应对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紧急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德鸿人看后,决定给大家做做普法宣传,以法律人的方式为社会做贡献。



一、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民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两个罪名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有什么区别呢?能判多重呢?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行为可能触犯上述两种罪名

1、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德鸿人想说,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都是不幸的,但是“不幸”不是伤害他人的合法理由。更何况,我国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都是免费治疗的,看看那些在医院里被百般呵护的确诊病人们的日常生活,他们既能得到良好的治疗,又能得到生活上的照顾,还有什么理由要报复社会呢?

2、哪些行为又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
《意见》明确,除上文中说到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在发现疫情时,有权对疑似病人、感染者本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的措施。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那二者到底什么区别呢?
两个罪名,一个最高刑是死刑,一个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二者有天壤之别。那两个犯罪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他们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简单说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就是为了传播病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俗来讲就是“我不好过,大家都得跟我一起不好过!”其行为的出发点侧重于传染更多的人;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上只是拒绝接受防疫措施、而不是故意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故意造成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因为自身生活需要。由于主观故意不一样,在行为上当然也就有所区别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了实现传播目的、很自然就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其本人并不一定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说到这,为了给大家更直观的理解,德鸿人为大家选取了几个例子,案例均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但是我们发现该文件中并未收录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例,可见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遵循了从严把握的原则,另外毕竟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恶劣行为也确实少有发生

案例一  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案例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韦某某在武汉市“封城”前返回来宾市,与家人共同居住。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反而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其岳母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数日后,韦某某及其妻子相继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该对夫妇密切接触的人员中也陆续出现大量感染病例。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待其病情痊愈后予以依法惩治。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该当何罪


疫情期间,还真有闲得无聊的人或者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为了寻求刺激、博人眼球,本来自己没有得病、或者本来知道所传播的疫情信息是虚假的,但是却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按说由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人并不是“病毒感染者”,当然也不存在“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问题。但是特殊时期,社会公众的神经已经绷的很紧,一条虚假的信息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不安,故其社会危害性也着实不小。德鸿人告诉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千万别在无聊时给社会添乱、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罚哦。

 

最后,德鸿人希望所有人都能平安度过此次疫情,并能在此次疫情后,以更乐观积极的心态迎接人生的每一天,珍惜人生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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