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罗保华
发布时间: 2024-11-06
当你老了,如何妥善安排遗嘱、医疗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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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世人皆无可避免。妥善安排好遗嘱订立、医疗救治以及养老保障事宜,会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质量而不累及亲人,让自己在罹患疾病时还能保有尊严和体面,也让自己此生的财富能够得到有效传承。


如何妥善安排好遗嘱、医疗和养老,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如何妥善安排好自己和妻子的遗嘱、医疗和养老问题的老先生。根据老先生提供的信息和需求,我们为其量身定制了法律服务方案。在此分享给大家,与大家共同探讨。


来访者基本情况

来访者现年80多岁,男性,现与妻子居住在一起。妻子也80多岁,身体状况欠佳,目前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老夫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长女与老先生在同一所城市定居,次女在国外定居,均已婚。


老先生与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价值600万左右)和60平方米(价值300万元左右)。老先生与妻子已经订立遗嘱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安排,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由与老先生夫妇在同一城市居住的长女继承,面积为60平米的房屋由在国外生活的次女继承,并将已经订立的遗嘱内容告知了在同一城市生活的长女。目前夫妻二人还有200万元左右的现金,二人每月分别有8000元左右的退休金。


来访者法律需求

老先生与妻子希望:

1、夫妻二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

2、夫妻二人自己能自主决定本人病重时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医疗措施,有权放弃任何增加痛苦的治疗和检查用于单纯地延长生命。

3、在本人及妻子出现突发疾病等情况时,能够有人提供帮助解决难题。


律师对来访者法律需求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

根据来访老先生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财产状况以及老先生的法律需求,为妥善安排其与妻子的个人财产,保障其与妻子的医疗、养老事项,律师经过分析并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一)重新订立遗嘱

据老先生陈述,老先生与妻子各自订立了遗嘱,且在同一城市居住的长女已经知晓其将在父母去世后继承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的遗嘱内容。考虑到继承人知晓遗嘱内容会增加继承人不履行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的风险,并且夫妻二人已订立的遗嘱不能满足夫妻二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需求,建议老先生与妻子重新订立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该规定,先订立的遗嘱与后订立的遗嘱中相抵触的内容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后订立遗嘱等相关事宜应尽可能对他人保密。


1、遗嘱订立方案一:将由两个女儿继承的两套房产出售,出售房屋所得900万元左右的钱款,用于选择品位高端、居住环境舒适的养老院,保证本人及妻子日常或遭遇突发情况时有人照管。如本人与妻子去世后,剩余钱款再平均分配给两个女儿,或者根据两个女儿赡养父母的情况分配。这样既保证了本人及妻子晚年生活老有所依,又体现了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2、遗嘱订立方案二:如不愿意出售房产,坚持两套房屋分别由两个女儿继承,建议在保留原遗嘱内容基础上增加“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对两套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的特别约定,保障本人与妻子对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3、遗嘱方案确定后,建议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二)订立生前预嘱

来访老先生明确希望其能有权决定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采取何种医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来访老先生健康或意识清楚时订立生前预嘱,有助于保障其法律需求实现,对此,律师建议如下:


1、生前预嘱的内容根据老先生个人的意愿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2、生前预嘱方案确定后,建议到公证处办理生前预嘱公证。


(三)选定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鉴于老先生及其妻子均已年过八旬,为避免在其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障碍不能处理事务等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律师建议老先生及其妻子提前选定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在老先生及其妻子的近亲属(包括两个女儿)、其他信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选择一个或几个老先生及其妻子信任、并愿意承担意定监护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与其协商确定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2、在尽最大努力保障老先生及其妻子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双方协商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管夫妻二人的生活日常、安排医疗、安排养老等。

3、委托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做到财产审批监管,防止意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滥用监护权利。

4、意定监护方案确定后,建议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生老病死,世人皆无可避免。妥善安排好遗嘱订立、医疗救治以及养老保障事项,会让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质量而不累及亲人,让自己在罹患疾病时还能保有尊严和体面,也让自己此生的财富能够得到有效传承。

特别声明 | “德鸿说法”栏目下得文章仅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是作者/德鸿律师事务所为读者/受众作出的专项法律意见。如果有具体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以获得根据具体事件背景提供的专项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