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金铮,雷宇萍
发布时间: 2024-11-06
商标代理机构被判赔连带承担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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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其规范执业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本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以下称“第507号公告”),要求商标代理机构要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并且规定本次备案的有效期只有三年。相较于之前只需要备案一次的规定,第507号公告对商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上述公告外,司法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机构责任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的“艾默生”案[1]。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我们注意到,不仅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会被认定构成侵权,连提供商标注册服务的代理机构也会被法院判决构成帮助侵权。

【案情概要】

原告艾默生电气公司(以下称“艾默生公司”)是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者,该公司申请注册了“In-Sink-Erator”、“愛適易”、 “爱适易”等商标。2010年至2019年,被告王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和美泉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纳百川公司”),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先后注册了与艾默生商标相同或近似权利的商标48件,其中47件是委托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兴浚公司”)申请注册。并且,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前述部分涉案商标构成恶意注册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仍委托兴浚公司继续申请“爱宜易”系列商标。对于王某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艾默生于2020年3月启动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兴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本案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各被告向原告艾默生公司赔偿损失160万元人民币,其中,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兴浚公司承担40%的连带责任。


该案件的两审判决书中,在论述代理机构兴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均特别提及,商标代理机构对于接受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尽到积极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基于该理论,法院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兴浚公司未能尽到积极审查及告知义务,并且在明知委托人所委托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商标,仍接受委托,因此构成帮助侵权,需要对赔偿额度承担连带责任。相较于以往或是通过行政手段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或者不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主张或者主张后论述不清的情况,本案对代理机构的责任做了清晰的阐述,给出了商标恶意注册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应尽的义务以及对应的后果。该案件最终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及指导性。因此,无论是拟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还是参与该程序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对照该案件判决书中给出的标准及原则,认真审视自身的行为,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笔者深知在为委托人提供商标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易,也非常理解代理机构为了更好帮助委托人实现其诉求的心情。但是,作为代理机构,我们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为委托人争取合法的权益,这既是对委托人权益的最好保护,也是对代理机构执业风险的有效管控,更是对商标代理行业秩序的维护。笔者相信,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以及更多指导性司法案例的出现,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遵照的执业规范及标准会更清晰,中国的商标代理行业也能走上更加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


[1]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闽02民初149号、(2021)闽民终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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