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这几年各种“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被害人被骗的损失惨重、无家可归。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往往穿着“合法”的外衣,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要“借款及违约金”,被害人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笔者就曾代理被害人办理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并于近期收到了重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这个案件从申请再审、到裁定再审并提审(中止执行原判决)、到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到重审后驳回原告起诉,最后总算为当事人保住了房产和退休金,可见“套路贷”案件在维权路上的各种艰辛和曲折。遭遇“套路贷”,当事人往往是在判决执行阶段才会真正察觉,这时当事人会首先选择报案,公安机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般也会立案受理。但公安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通常耗时较长,这就会产生一个时间差,使当事人的家庭财产被强制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就像本案,段某和张某的房产会被拍卖、账户会被冻结划扣,即便是其赖以生存的退休金。所以,遭遇“套路贷”的当事人在报案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申请再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把这篇文章分享给大家,旨在帮助大家精准识别、规避“套路贷”风险,也给正在遭遇“套路贷”的朋友一些应对建议,希望可以使大家的家庭财富更加安全。
当事人来访
2020年5月,段某发现其爱人张某(脑梗死恢复期,意识不清)的养老金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段某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通过银行、辗转法院,联系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知段某,(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根据该案的判决结果,张某须向王某偿还借款235万元。目前,法院正在针对张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开展拍卖程序。段某感到非常诧异,于是求助到笔者。段某想,她和爱人明明没有开过庭,怎么现在判决下来了并且已经开始执行了?还有,张某只借了88万,也只收到88万借款,怎么法院判决偿还235万呢?而且现在非常紧急地是,张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马上就要被拍卖了,房产一旦被拍卖,损失就更加无法挽回了。
涉案基本事实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案外人刘某先是亲自借款给张某,约定借款150万,实际仅支付88万,但却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张某偿还158万。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又安排杜某为张某垫资,约定借款180万,实际支付170万,却又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在短短13天的垫资期限内,要求张某偿还1,891,500元。当然,张某必然再次无力偿还,那么,刘某平就陆续安排马某、王某等人与张某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了2017年12月25日,王某与张某、段某签订案涉《借款借据》时,借款金额已高达235万。
2019年1月23日,王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段某偿还借款235万元及利息56万余元。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令张某和段某向王某偿还借款235万元。2020年5月,段某发现案件已进入到执行程序。2020年8月14日,张某和段某的儿媳代表二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报案,该案已于2020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随后出具《立案告知书》。
再审申请
笔者接受段某的委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21)京 02 民申**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笔者代理段某和张某申请再审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情形,并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且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判决应依法予撤销并改判。
一、(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存在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张某和段某即缺席审判的情形,并存在张某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张某因在脑梗死恢复期内病情加重被送到北京市健宫医院和北京市护国寺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回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尚都新苑西区7号楼1单元2102室的家中休养。2019年6月15日,张某开始意识不清、持续昏睡。段某系张某的妻子,在此期间一直贴身照料张某。
据(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卷记载,一审法院曾于2019年3月13日向张某邮寄传票,在无人签收后即于2019年6月6日向张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于2019年9月9日缺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张某公告送达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先是病重住院,后是意识不清、持续昏睡,明显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故本案存在张某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此外,一审法院在对张某适用公告送达时,并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故本案亦存在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张某、缺席审判的情形。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送达方式一节,再审申请人认为,如果一审法院能够在段某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向其了解张某的身体状况,并在确认张某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后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其法定代理人段某,那么本案完全可以实现合法送达。但一审法院恰恰没有尝试前述送达方式,而是机械地适用了公告送达,致使张某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了缺席审判。
再有,据(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卷记载,段某作为一审被告之一确于2019年4月22日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但段某未曾收到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也未曾被告知其丈夫张某也是本案被告。2019年12月2日,一审法院虽向段某提交的送达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尚都新苑西区7号楼1单元2102室邮寄了判决书,但因为邮政快递每次向段某投递的时间都是在上午(并未分时段送达),而段某每天上午都要到居住在同一小区的母亲家中为母亲做饭,只有下午和晚上在家,所以段某并未收到判决书,也并不知道一审法院曾向其邮寄过判决书。据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未经合法传票传唤段某、缺席审判的情形。
综上,(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存在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张某和段某即缺席审判的情形,并存在张某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确认的债权系被申请人王某伟与他人恶意串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张某和段某签订案涉《借款借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制作的虚假债权,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
张某和段某最早得知(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是2020年5月,得知的原因是夫妻二人唯一的收入来源(张某的养老金)被一审法院冻结。2020年8月14日,张某和段某的儿媳代表二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报案,该案已于2020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现正在侦办过程之中。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承办民警依法对王福英、张桂君和高铭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三位证人指认了以下事实: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案外人刘某平先是亲自借款给张某,约定借款150万,实际仅支付88万,但却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张某偿还158万。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平又安排杜某月为张某垫资,约定借款180万,实际支付170万,却又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在短短13天的垫资期限内,要求张某偿还1891500元。当然,张某必然再次无力偿还,那么,刘某平就陆续安排马某进、王某伟等人与张某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了2017年12月25日,王某伟与张某、段某签订案涉《借款借据》时,借款金额已高达235万。
三位证人同时指认:刘某平安排王某伟等人与张某、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以“保证金”、“服务费”或“代为偿还银行贷款”等各种名目骗取二人签订的“虚高借款合同”,但刘某平每次都会刻意安排王某伟等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张某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而实质上,张某只是想向刘某平借款88万,235万纯属虚假债权。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确认的债权系被申请人王某伟与他人恶意串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张某和段某签订案涉《借款借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制作的虚假债权,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
鉴于上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案件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并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且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判决应依法予撤销并改判。再审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和重审
笔者代理段某和张某参与了本案的再审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2021)京02民再**号《民事裁定书》,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并认定张某和段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裁定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8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明段某、张某报称被诈骗一案已受理及公安机关已将本案涉及的事实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本案不宜继续审理。2022年8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2022)京 0106 民初 **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王某伟的起诉。
结语
本案从申请再审、到裁定再审并提审、到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到重审后驳回王某伟的起诉,整整历时两年的时间。虽然一路荆棘满布,但笔者总算没有辜负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再审程序,(2019)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当事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没有被拍卖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正常领取退休金。目前,本案重审裁定正在进行公告送达,重审裁定将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届时,王某伟在2019年发起的要求段某和张某偿还235万借款的起诉,将被彻底驳回。而此时,刑事案件仍在侦查的过程之中。不难想象,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并获得胜诉,当事人的房产恐怕早已被拍卖、退休金也早已被划扣。届时即使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王某伟等构成犯罪,段某的房产和退休金被法院执行后的损失也将难以挽回。
笔者再次提醒各位投资借贷的朋友,特别是老年朋友,在自己不能分辨社会上打着各种形形色色的“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旗号,通过各种以投资、购买高利产品,借贷、抵押、“以房养老”等手段,引诱、骗取钱财的,一定要捂紧你的“钱袋子”,多向政府、银行等部门的专业人士咨询,需要借贷资金,应该向银行等国家批准的正规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办理;签署任何与你财产、人身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前,咨询一下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