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单项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款项动辄百万。尽管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进度款、结算款等方式分期支付,但每笔款项的支付压力仍然存在,尤其是最后一笔工程结算款。而“背靠背”条款本身可以减轻“中间人”的资金压力,因此,其常出现于强势发包人与弱势分包人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分包与再分包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等。
该条款并非对工程款项巨大资金周转压力问题的解决,而是单方面地将工程款项压力转嫁给分包人。在当前发包人普遍强势的行业背景中,分包人要想获得工程项目,往往不得不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条款加入分包合同中。这也造成即使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可凭借此条款,以总包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进而衍生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在性质上归类属于附条件条款,是合同双方针对合同中有关付款等义务设定的前提。但也有观点认为其为附期限条款,因为发包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工程合同中有对支付工程款项有具体时间约定。
尽管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背靠背”条款有较多的研究与讨论,但其在当前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目前仅北京高院于2012年发布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的第22条提到了对“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问题:“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至于其他地区,虽然有不少法官对该问题进行过阐释,撰写过专门的论证文章,但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文件。这使得非北京的法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大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条款,结合其自身的办案经验和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
1. 分包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也无效
该理由是最常见的无效事由,因发包人超越资质或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等原因造成分包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自然也属无效。
(2022)粤01民终3175号判决要旨:至于景晖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因业主单位还没有与其进行最终结算,故其无需支付粤林公司工程款问题。本院对此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无效,故该约定亦无效,在涉案绿化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情况下,粤林公司要求景晖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景晖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背靠背”条款本身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3. 条款本身存在瑕疵
“背靠背”条款只是对双方付款条件的一个约定,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又会因为各方面的考虑,在条款中添加一些其他条件,使得原本简单“条件”变得不明确,进而造成分包人无法准确判断条件是否成就,不能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项。如果说明确的“背靠背”条款尚存在其是否违反公平原则的争议,不明确的条款则无疑是对分包人权益的严重侵害,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2021)川01民终21701号判决要旨:虽然《协议书》约定了宏吉公司尚欠升平公司的费用,待整个项目完工后处置建宁公司资产时予以支付,但未约定处置对象、处置时间等可明确予以适用的条件,即双方的该项约定系不明确条件,不足以推翻双方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且宏吉公司并未依照《协议书》约定全额支付100万元,故仍应按照《专业分合同包》的约定认定宏吉公司的付款条件。经查,案涉《专业分包合同》并未约定就升平公司施工部分进行分项验收,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也未就升平公司的施工部分单独进行竣工验收,但案涉工程整体在2020年12月1日已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于2021年2月23日完成结算,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认定付款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就宏吉公司所述升平公司施工未完成及工程质量有问题的主张,与在案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不符,且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 不正当的阻碍条件成就或促使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