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2004年前后开始逐渐高发,严重危害了民众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此,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各种方式打击此类犯罪,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其中,立法上,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以期从刑法角度,更好地遏制此类犯罪。帮信罪自确认以来,理论和实践中对其均有着一些讨论,尤其是该罪名与诈骗罪帮助犯区分的问题,一直也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共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诈骗罪的共同实行犯,也是诈骗罪的正犯,处罚标准是按照诈骗罪正犯的标准处罚,二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教唆犯,是诈骗行为的帮助者,本身具有从属性,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由于两类罪名区分涉及内容较多,限于篇幅,本文拟从主观认定的角度,对帮信罪和诈骗罪帮助犯进行简要区分。
帮信罪和诈骗罪帮助犯主观上都要求“明知”,即明知他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
关于帮信罪的“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等七种明知情形,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还明确,认定帮信罪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而对于诈骗罪帮助犯的“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则明确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从上述规定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帮助犯的主观认定(“明知”),都要求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因此,笔者将以此四种主观认定要素来分析二者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