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雷宇萍
发布时间: 2024-11-06
商标恶意抢注新维权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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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之前代理的一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近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至此,一个由商标恶意抢注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驳回复审、一审、异议、二审的系列维权之路,才算初步告一个段落。

(维权路径:双线作战)

从上述的维权路径能够看出,权利人为了能够对抗恶意抢注的商标,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及资金成本,而作为恶意抢注一方,其除了失去一个花300元官费(网上提交申请是270元)申请的商标,没有任何的损失。“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商标维权领域,也常出现,抢注三百元,维权好几年的状况。对此,权利人除了一步步地被动维权,还能做哪些事情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抢注之徒呢?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让恶意抢注者为维权买单

如上所述,商标维权即使成功,权利人拿到的也只是本应属于自己的商标,付出的则是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维权支出,而恶意抢注者只是损失几百元官费支出。维权成本和侵权成本极不成比例,因此恶意抢注之风屡禁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让恶意抢注者为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买单,那么,一方面让权利人更有维权动力,另一方面,也会让恶意抢注者有切肤之痛。可是,怎样才能实现这样的双重目的?


从目前的商标法体系内的相关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碧然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的艾默生电气与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路。


以“碧然德”案件为例,德国碧然德公司作为“碧然德”等商标的权利人,在中国销售其净水系统相关的产品。康点公司是一家中国的公司,其一方面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碧然德”相关商标,另一方面对德国碧然德公司已经注册的或正在申请的系列商标,分别进行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导致德国碧然德公司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成本进行维权。在维权成功后,德国碧然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康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康点公司赔偿德国碧然德公司经济损失23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1]


该案件虽然不是完全针对商标恶意注册,但是其审判原理,传达出的价值取向,非常核心的一点就是康点公司的恶意抢注,同样,在艾默生案件中也有类似的价值判断。未来,作为类似德国碧然德公司、艾默生公司的商标权利人,在面对商标恶意抢注人的嚣张行为时,也可以考虑借鉴权利人的做法,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管,让恶意抢注方无所遁形

我国正在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国家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实施“零容忍”的态度。除了在《商标法》[2]《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3]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中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惩处措施作了规定,近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是专门发文,再次重申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态度。


在这样的监管形势之下,作为权利人,可以考虑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因恶意被无效、被异议成功的裁定、决定等),或可推动、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从而更好地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我们期待更多像“碧然德”“艾默生”案件的判决,更期待有一天不再有类似“碧然德”“艾默生”案件的判决。


[1]一审案号:(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

二审案号:(2021)沪73民终204号

[2]《商标法》第68条第4款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3]《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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