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订立有哪几种形式?我们该如何选择?”“怎样才能让我们订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呢?
面对遗嘱订立的问题,大家常常会觉得手足无措。有些人没有考虑过自己的遗产如何分配;有些人认为与遗嘱相关的信息太过繁杂,搜索、整理、了解的过程会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即使考虑过如何分配遗产,也因此止步。
本文整理了李颖律师在北京协和医院系列讲座“遗嘱、监护和信托”中有关遗嘱的内容,同时结合北京市正阳公证处《遗嘱公证须知》对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希望可以为大家订立遗嘱提供一些便利。
一、遗产的概念和要素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遗产的概念可以提炼出它的四要素,即:自然人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和合法财产。
二、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选择遗嘱继承,就是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2、 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于自然人死亡时没有遗嘱的情况,是指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继承的范围、遗产继承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
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订立要求
当我们不想按法定继承的硬性规定处分个人财产,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就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应的法律要求,分别在第1134条至1139条,依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遗嘱订立形式,那是不是我们手里有一份亲笔书写、签名写日期的遗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李颖律师告诉大家:“这还远远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以下情况:原告拿出一份自书遗嘱,要求按照自书遗嘱去继承遗产。被告马上提出反对,他不认可这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认为这份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
因为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此时法官一定会要求原告即遗嘱人证明这份自书遗嘱是真实的,是其亲笔书写的。而一旦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这份自书遗嘱一定不会被法院采信。
李颖律师建议,订立遗嘱要做到真实性的证据补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做现场见证。
另外,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也做出了规定,只有三类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第一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第二类: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第三类:与第二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除以上三类人外,一般情况下,同学、朋友、同事、街坊邻居等,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同样的法律逻辑,李颖律师建议,订立代书遗嘱时也要做到真实性的证据补强,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李颖律师建议,订立打印遗嘱时也要做全程的录音录像。同时,李颖律师还介绍到:近日,一则打印遗嘱被法院判令无效的消息引发热议。打印遗嘱是今年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他体现了法律对时代发展的回应。但是怎么前脚打印遗嘱刚出现,后脚法院就判令无效呢,这使得大家都非常焦虑,到底以后该不该订立打印遗嘱呢?是不是打印遗嘱容易被判无效呢?
李律师告诉大家,打印遗嘱不是容易被判无效,而是我们在订立打印遗嘱时没有掌握它的要点。订立打印遗嘱必须要注意的两个要点,一个是见证,另一个是签名。
第一、见证。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我们大家都知道,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但是大家往往容易忽略掉见证的程序。这里面我们提请大家特别注意,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打字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打印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从电脑打字、到打印再到签字写日期的全部过程。如果两个以上见证人没有全程在场见证,我们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这份打印遗嘱就会被法院判令无效。
第二、签名。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那么这里面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落款处签字,没有在每一页签字或者签署日期不完整,同时我们又无其他证据进行补强的情况下,这份打印遗嘱也会被判无效。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原则上说,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可以任选录音或录像的形式。但为了真实性证据补强,李颖律师建议做全程同步的录音录像,更直观、完整地表达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非常特殊。相较其他遗嘱订立的形式,它只适用于危急的情况。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订立口头遗嘱时,要特别注意它的效力否定条款: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他(她)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案例:有一位病患,他要进行一场非常危险的手术。在上手术台之前,他在两位主治医生(见证人)的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结果他的手术非常顺利,病情恢复正常。但是两三个月之后,他还是因突发并发症去世了。
问题:这份口头遗嘱是不是还有效?
解答:无效。在病人下了手术台,病情恢复稳定,且具备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条件时,这份口头遗嘱就已经无效了。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当时的规定是:
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要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而新生效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不管遗嘱人是否订立公证遗嘱,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既然现在公证遗嘱没有了优先效力,是不是就没有必要做公证遗嘱了?
李颖律师回答:“公证机构在处理公证遗嘱的业务上,具有非常多的专业的实战经验。它会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非常严格、专业的把关。”
“如果我们通过公证处的把关,最终拿到了遗嘱公证的公证书,遗嘱的效力将会大大的提高。如果遗产比较复杂,继承人比较多,甚至要做遗嘱信托时,建议还是要做遗嘱公证。”
以下是北京市正阳公证处《遗嘱公证须知》,供大家办理遗嘱公证时参考:
一、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遗嘱所涉及的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事档案摘抄表(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立遗嘱人与其配偶、全部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6、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籍且一方为户主的无需提供);
7、立遗嘱人配偶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8、遗嘱书草稿。
二、说明∶
1、立遗嘱人为夫妻的,夫妻双方分别立遗嘱,各写一份;
2、自书遗嘱使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
3、复印件使用A4纸,不得缩印;
4、第一项所需准备材料齐全后,致电公证员预约审核材料,材料审核通过预约受理时间后立遗嘱人需要提供三级甲等精神专科门诊、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诊断报告或者行为能力鉴定报告。
5、遗嘱公证不能替代继承权公证,遗嘱生效后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公开遗嘱。
四、遗嘱的真实性证据补强
李颖律师建议:遗嘱的订立,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所规定的遗嘱的6种订立形式和订立要求,还需要特别注意遗嘱的外在真实性证据补强和内在真实性的证据补强。
1、外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
针对以上6种遗嘱形式,即便民法典没有规定要做全程的录音录像,没有规定要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李颖律师仍然建议大家去做这两项真实性证据补强。李颖律师把它总结为“外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
2、内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
6种遗嘱的订立形式,都讲到了外在真实性证据补强。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除了外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内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也同样重要,同样需要特别注意。
内在的真实性证据补强也有两个重要内涵。
第一,应举证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够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订立遗嘱之前,遗嘱人可以做一个精神状态的诊断,并保留好诊断证明。并且,诊断时间需与遗嘱订立时间距离较短。
第二,应举证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不受胁迫。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可以宣读自己的遗嘱,表达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自己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并且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见证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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