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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8
疫情防控期间的商标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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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目前仍然是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重要时期。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商标业务的顺利及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我们就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将商标申请业务办理方式及商标业务期限问题汇总如下,供参考。


PART 1 | 商标申请业务办理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商标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方式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已注册网申用户的,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未注册的,先注册后再提交申请。

(二)网上缴费。已注册网申用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办理缴费业务。仅办理网上缴费业务,选择“简易用户登录”,先注册简易用户后再缴费。

 

二、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

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55

 

三、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

建议尽可能减少到各地窗口办理业务,确需前往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业务的当事人,请按照当地相关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工作通知办理。

 

相关信息:

◇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可办理的商标申请业务清单

   1《商标注册申请》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3《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4《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5《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6《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7《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8《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9《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10《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11《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12《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13《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1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5《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16《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

   17《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8《商标注销申请》

   19《撤回商标注销申请》

   20《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2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22《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23《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2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 各项商标申请业务办理指南

   商标申请指南http://sbj.cnipa.gov.cn/sbsq/sqzn/ 

   评审指南http://spw.sbj.cnipa.gov.cn/bsfw/pszn/ 

 

◇ 网上缴费常见问题解答http://sbj.cnipa.gov.cn/sbsq/sqzn/202001/t20200117_310577.html 

 

◇ 商标业务咨询电话:010-63218500

 

 PART2 | 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问题解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商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现就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二、什么是”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三、如何主张期限中止?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主张期限中止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五、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怎么办?

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解答四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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